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
- 原告
- 大功圓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台灣電力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甲○○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由謝組啟變為乙○○,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由尤信雄變更為甲○○,業由兩造訴訟代理人到庭所陳明,惟兩造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依職權裁定該等法定代理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