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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丙○○

  • 當事人
    丁○○甲○○協德交通有限公司彥志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一號 原   告  丁○○ 複代理人   謝金龍 被   告  甲○○ 被   告  協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彥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 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就附民起訴狀證二第二十七頁之國軍台中總醫院 醫療費用明細清單所載新台幣八千二百六十五元,係由何人支付表示意見,如係由被 告甲○○所支付,所請求之本件醫療費用支出總額,已否扣除該金額;另請提出搭載 計程車支出費用之證明單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悌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B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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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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