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一號 原 告 丁○○ 複代理人 謝金龍 被 告 甲○○ 被 告 協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彥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 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就附民起訴狀證二第二十七頁之國軍台中總醫院 醫療費用明細清單所載新台幣八千二百六十五元,係由何人支付表示意見,如係由被 告甲○○所支付,所請求之本件醫療費用支出總額,已否扣除該金額;另請提出搭載 計程車支出費用之證明單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悌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B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