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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一號

原告
丁○○
複代理人
謝金龍
被告
甲○○
被告
協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彥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就附民起訴狀證二第二十七頁之國軍台中總醫院醫療費用明細清單所載新台幣八千二百六十五元,係由何人支付表示意見,如係由被告甲○○所支付,所請求之本件醫療費用支出總額,已否扣除該金額;另請提出搭載計程車支出費用之證明單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書記官 洪加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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