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五五號 原 告 曾文龍即甲○○ 被 告 新天地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敏卿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巫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B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