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一○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舜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旺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 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六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九十年十月十九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文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