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訴訟代理人 陳建泓 被 告 同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進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官 張恩賜 ~B法 官 王金洲 ~B法 官 鄧敏雄 右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