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號
- 原告
- 台灣省合作金庫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雄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郎
- 被告
- 豐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中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何豐棧 住台中
- 被告
- 丙○○ 住台中
乙○○ 住台中
甲○○ 住台中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等五人發支付命令,被告等五人收受支付命令後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三日以九十年度補字第四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其時起五日內補繳新台幣四十七萬千零四百五十一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一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 法 官 李國增
~B 書記官 王茵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