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九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 被 告 己○○○即榮昌視訊科技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 律師 被 告 戊○○ 甲○○ 住台北縣樹林鎮○○街一一之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 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五 日 ~B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