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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五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五一號

原告
己○○
原告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銀德 律師
被告
乙○○
兼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皇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呈雲 律師
被告
庚○○
被告
永隆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告
辛○○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 律師
複代理人
癸○○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添喜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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