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六八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六八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重欽
訴訟代理人
劉靜文
被告
長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中
法定代理人
黃欽潭 住同右
被告
丙○○ 住同右

        甲○○ 住台中

        乙○○ 住台中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向本院聲請發號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 葳

~B法院書記官 田靜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