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蔡得謙 律師
- 複代理人
- 沈鈺銘 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陳彥豪
- 被告
- 林衍洋
- 被告
- 厚梓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振昇
- 被告
- 中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坤楨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二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慧貞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