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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一六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一六號

原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
被告
有泰冷凍空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德
被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王邁揚

~B法院書記官 曾慶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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