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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原告
興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季忠

右原告與被告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壹佰肆拾壹萬元,折合銀圓貳仟柒

佰壹拾叁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拾柒萬壹仟叁佰陸拾柒元

,折合新臺幣捌拾壹萬肆仟壹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蕙玟

~B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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