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 原告
- 興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季忠
右原告與被告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壹佰肆拾壹萬元,折合銀圓貳仟柒
佰壹拾叁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拾柒萬壹仟叁佰陸拾柒元
,折合新臺幣捌拾壹萬肆仟壹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蕙玟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