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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張惠立王邁揚劉兆菊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原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青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己○○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捌佰貳拾伍萬參仟零玖拾壹元、美金肆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伍角,及分別如附表所示金額按所列利率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青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青雲公司),邀同其餘被告丁○○、己○○、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六筆放款借據及二筆國內、外購料融資約定書,向原告借款分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借款期限如附表所示,並約定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利息,借款人應依約定償還辦法,按期清償本息,倘有逾期清償之情事,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被告青雲公司並未按期償付本息,尚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總計新台幣參仟捌佰貳拾伍萬參仟零玖拾壹元、美金肆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伍角,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其餘被告丁○○、己○○、戊○○○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故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前開所欠款項。

三、證據:提出放款借據、臺灣銀行台中港分行放款明細登錄卡各八份、增補借據一份(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青雲公司、丁○○、己○○、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被告青雲公司、丁○○、己○○、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臺灣銀行台中港分行放款明細登錄卡各、增補借據等資料為證,且被告青雲公司、丁○○、戊○○○受本院經相當時期之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前開法律規定,應視同自認,被告己○○亦未提出書狀為何答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被告青雲公司向原告借款上開金額,既未按期清償,且被告丁○○、己○○、戊○○○又係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捌佰貳拾伍萬參仟零玖拾壹元、美金肆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伍角,及分別如附表所示金額按所列利率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台中市○○路○段九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
│編號│ 借 款 期 限  │借款金額  │ 利       息  │所 欠 款 項 │   違約金       │
│    │              │          │  (百分之)  │            │                │
├──┼───────┼─────┼───────┼──────┼────────┤
│    │ 自88.03.03起 │ 新台幣   │自89.09.03  │ 新台幣     │自89.10.04起  │
│    │ 至89.10.03止 │ 伍佰萬元 │起至清償日止  │ 伍拾萬元   │至清償日止,逾  │
│    │              │          │二成按年息八  │            │期在六個月以內  │
│ 一 │              │          │點四五,八成  │            │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按七點九五計  │            │十,逾期超過六  │
│    │              │          │算            │            │個月按上開利率  │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自89.04.14起 │ 新台幣   │自89.08.14  │ 新台幣     │自89.09.15起  │
│    │ 至90.04.14止 │ 伍佰萬元 │起至清償日止  │ 伍佰萬元   │至清償日止,逾  │
│    │              │          │四成按年息八  │            │期在六個月以內  │
│ 二 │              │          │點四五,六成  │            │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按七點九五計  │            │十,逾期超過六  │
│    │              │          │算            │            │個月按上開利率  │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自89.04.14起 │ 新台幣   │自89.08.14  │ 新台幣     │自89.09.15起  │
│    │ 至90.04.14止 │ 伍佰萬元 │起至清償日止  │ 伍佰萬元   │至清償日止,逾  │
│    │              │          │四成按年息八  │            │期在六個月以內  │
│ 三 │              │          │點四五,六成  │            │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按七點九五計  │            │十,逾期超過六  │
│    │              │          │算            │            │個月按上開利率  │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自88.10.26起 │ 新台幣   │自89.08.26  │ 新台幣     │自89.09.27起  │
│    │ 至89.10.26止 │ 肆佰萬元 │起至清償日止  │ 肆佰萬元   │至清償日止,逾  │
│    │              │          │按年息八點七  │            │期在六個月以內  │
│ 四 │              │          │計算          │            │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              │            │十,逾期超過六  │
│    │              │          │              │            │個月按上開利率  │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自88.10.26起 │ 新台幣   │自89.08.26  │ 新台幣     │自89.09.27起  │
│    │ 至89.10.26止 │ 壹仟肆佰 │起至清償日止  │ 壹仟肆佰   │至清償日止,逾  │
│    │              │ 伍拾萬元 │按年息七點九  │ 伍拾萬元   │期在六個月以內  │
│ 五 │              │          │五            │            │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              │            │十,逾期超過六  │
│    │              │          │              │            │個月按上開利率  │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自88.09.28起 │ 新台幣   │自89.11.09  │ 新台幣     │自89.12.10起
│    │ 至89.09.28止 │ 伍佰萬元 │起至清償日止  │ 參佰壹拾   │至清償日止,逾  │
│    │              │          │按年息八點四  │ 貳萬零柒   │期在六個月以內  │
│ 六 │              │          │五            │ 佰零柒元   │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              │            │十,逾期超過六  │
│    │              │          │              │            │個月按上開利率  │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自88.09.28起 │ 新台幣   │自89.09.28  │ 新台幣     │自89.10.29起  │
│    │ 至89.09.28止 │ 捌佰伍拾 │起至清償日止  │ 陸佰壹拾   │至清償日止,逾  │
│    │              │ 萬元     │按年息八點七  │ 參萬貳仟   │期在六個月以內  │
│ 七 │              │          │計算          │ 參佰捌拾   │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              │ 肆元       │十,逾期超過六  │
│    │              │          │              │            │個月按上開利率  │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自88.09.28起 │ 美金貳拾 │自89.09.01  │ 美金肆萬   │自89.10.02起  │
│    │ 至89.09.28止 │ 肆萬元   │起至清償日止  │ 玖仟壹佰   │至清償日止,逾  │
│    │              │          │按年息九點七  │ 捌拾柒元   │期在六個月以內  │
│ 八 │              │          │五            │ 伍角       │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              │            │十,逾期超過六  │
│    │              │          │              │            │個月按上開利率  │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合計新台幣:參仟捌佰貳拾伍萬參仟零玖拾壹元                                      │
│    美  金:肆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伍角整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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