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 原告
- 台灣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複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青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己○○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捌佰貳拾伍萬參仟零玖拾壹元、美金肆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伍角,及分別如附表所示金額按所列利率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青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青雲公司),邀同其餘被告丁○○、己○○、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六筆放款借據及二筆國內、外購料融資約定書,向原告借款分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借款期限如附表所示,並約定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利息,借款人應依約定償還辦法,按期清償本息,倘有逾期清償之情事,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被告青雲公司並未按期償付本息,尚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總計新台幣參仟捌佰貳拾伍萬參仟零玖拾壹元、美金肆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伍角,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其餘被告丁○○、己○○、戊○○○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故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前開所欠款項。
三、證據:提出放款借據、臺灣銀行台中港分行放款明細登錄卡各八份、增補借據一份(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青雲公司、丁○○、己○○、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被告青雲公司、丁○○、己○○、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臺灣銀行台中港分行放款明細登錄卡各、增補借據等資料為證,且被告青雲公司、丁○○、戊○○○受本院經相當時期之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前開法律規定,應視同自認,被告己○○亦未提出書狀為何答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被告青雲公司向原告借款上開金額,既未按期清償,且被告丁○○、己○○、戊○○○又係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捌佰貳拾伍萬參仟零玖拾壹元、美金肆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伍角,及分別如附表所示金額按所列利率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 │編號│ 借 款 期 限 │借款金額 │ 利 息 │所 欠 款 項 │ 違約金 │ │ │ │ │ (百分之) │ │ │ ├──┼───────┼─────┼───────┼──────┼────────┤ │ │ 自88.03.03起 │ 新台幣 │自89.09.03 │ 新台幣 │自89.10.04起 │ │ │ 至89.10.03止 │ 伍佰萬元 │起至清償日止 │ 伍拾萬元 │至清償日止,逾 │ │ │ │ │二成按年息八 │ │期在六個月以內 │ │ 一 │ │ │點四五,八成 │ │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按七點九五計 │ │十,逾期超過六 │ │ │ │ │算 │ │個月按上開利率 │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自89.04.14起 │ 新台幣 │自89.08.14 │ 新台幣 │自89.09.15起 │ │ │ 至90.04.14止 │ 伍佰萬元 │起至清償日止 │ 伍佰萬元 │至清償日止,逾 │ │ │ │ │四成按年息八 │ │期在六個月以內 │ │ 二 │ │ │點四五,六成 │ │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按七點九五計 │ │十,逾期超過六 │ │ │ │ │算 │ │個月按上開利率 │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自89.04.14起 │ 新台幣 │自89.08.14 │ 新台幣 │自89.09.15起 │ │ │ 至90.04.14止 │ 伍佰萬元 │起至清償日止 │ 伍佰萬元 │至清償日止,逾 │ │ │ │ │四成按年息八 │ │期在六個月以內 │ │ 三 │ │ │點四五,六成 │ │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按七點九五計 │ │十,逾期超過六 │ │ │ │ │算 │ │個月按上開利率 │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自88.10.26起 │ 新台幣 │自89.08.26 │ 新台幣 │自89.09.27起 │ │ │ 至89.10.26止 │ 肆佰萬元 │起至清償日止 │ 肆佰萬元 │至清償日止,逾 │ │ │ │ │按年息八點七 │ │期在六個月以內 │ │ 四 │ │ │計算 │ │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 │ │十,逾期超過六 │ │ │ │ │ │ │個月按上開利率 │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自88.10.26起 │ 新台幣 │自89.08.26 │ 新台幣 │自89.09.27起 │ │ │ 至89.10.26止 │ 壹仟肆佰 │起至清償日止 │ 壹仟肆佰 │至清償日止,逾 │ │ │ │ 伍拾萬元 │按年息七點九 │ 伍拾萬元 │期在六個月以內 │ │ 五 │ │ │五 │ │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 │ │十,逾期超過六 │ │ │ │ │ │ │個月按上開利率 │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自88.09.28起 │ 新台幣 │自89.11.09 │ 新台幣 │自89.12.10起 │ │ 至89.09.28止 │ 伍佰萬元 │起至清償日止 │ 參佰壹拾 │至清償日止,逾 │ │ │ │ │按年息八點四 │ 貳萬零柒 │期在六個月以內 │ │ 六 │ │ │五 │ 佰零柒元 │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 │ │十,逾期超過六 │ │ │ │ │ │ │個月按上開利率 │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自88.09.28起 │ 新台幣 │自89.09.28 │ 新台幣 │自89.10.29起 │ │ │ 至89.09.28止 │ 捌佰伍拾 │起至清償日止 │ 陸佰壹拾 │至清償日止,逾 │ │ │ │ 萬元 │按年息八點七 │ 參萬貳仟 │期在六個月以內 │ │ 七 │ │ │計算 │ 參佰捌拾 │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 │ 肆元 │十,逾期超過六 │ │ │ │ │ │ │個月按上開利率 │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自88.09.28起 │ 美金貳拾 │自89.09.01 │ 美金肆萬 │自89.10.02起 │ │ │ 至89.09.28止 │ 肆萬元 │起至清償日止 │ 玖仟壹佰 │至清償日止,逾 │ │ │ │ │按年息九點七 │ 捌拾柒元 │期在六個月以內 │ │ 八 │ │ │五 │ 伍角 │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 │ │十,逾期超過六 │ │ │ │ │ │ │個月按上開利率 │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合計新台幣:參仟捌佰貳拾伍萬參仟零玖拾壹元 │ │ 美 金:肆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伍角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