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692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成 律師
- 被告
- 丙○○
- 被告
- 號
- 被告
- 丁○○
- 被告
- 戊○○
- 被告
- 號
- 被告
- 甲○○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林坤賢 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邱華南 律師
- 被告
- 裕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告
- 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關於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故法院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後,雖該停止之原因尚未消滅,如認為無繼續停止之必要,仍非不得依職權撤銷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停止之原因雖尚未消滅,惟本院認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