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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九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九八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
被告
F○○ 住台
被告
黃 祝 住台
被告
Y○○ 住台
被告
I○○ 住台
被告
Q○○ 住台
被告
L○○ 住台
被告
N○○ 住台
被告
V○○ 住台
被告
王博泉 住桃
被告
丑○○ 住台
被告
己○○ 住台
被告
R○○ 住台北市○○街六三巷一八號三樓
乙○○  住台北縣淡水鎮○○○路○段一四三巷十弄七號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巫維仁  律師
張慶宗  律師
被   告 宇○○  住台
寅 ○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二七八巷一六弄二六之四號五樓
C○○  住台
G○○  住台
J○○  住台北市○○區○○路三二五巷三六號五樓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
b○○  住台
O○○  住彰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  律師
被   告 辛○○  住桃
地○○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一○八巷一三弄五號五樓
S○○  住台北市○○里○○路○段五四之五號八樓之一
子○○  住台北市○○路一一三巷一九號五樓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一○七巷二二號之四、三樓
未○○  住台
壬○○○ 住台北縣汐止鎮○○路○段五三八號
癸○○  住台
K○○  住台北縣汐止鎮○○路三八號六樓之三
巳○○  住台
A○○  住台
D○○  住南
d○○  住台
c○○  住台
午○○  住台
W○○  住同
X○○  住台
酉○○  住台
申○○  住台
玄○○  住新
甲○○  住台
右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政德  律師
被   告 戊○○  住台
宙○○  住台
天○○  住台
丁○○  住台
卯○○  住台
辰○○  住同
H○○  住台
庚○○  住同
黃○○  住同
亥○○  住台
曾世芳  住台
P○○  住台
a○○  住台
被   告 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戌○○  住同
被   告 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E○○  住同
被   告 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
被   告 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U○○  住同
被   告 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Z○○   住
被   告 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E○○  住同
被   告 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M○○  住同
被   告 知慶投資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鎮○○路○段五三八號
法定代理人 壬○○○ 住同
被   告 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巳○○  住台
被   告 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B○○  住同
被   告 新正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X○○  住同
被   告 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d○○  住同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二一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之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裁定命在該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院台中分院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九二)中分義刑乾字決字第一六○七五號函,及該案刑事判決書乙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院書記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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