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九八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 陳怡成 律師 被 告 F○○ 住台 黃 祝 住台 Y○○ 住台 I○○ 住台 Q○○ 住台 L○○ 住台 N○○ 住台 V○○ 住台 王博泉 住桃 丑○○ 住台 己○○ 住台 乙○○ 住台北縣淡水鎮○○○路○段一四三巷十弄七號 R○○ 住台北市○○街六三巷一八號三樓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巫維仁 律師 張慶宗 律師 被 告 宇○○ 住台 寅 ○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二七八巷一六弄二六之四號五樓 C○○ 住台 G○○ 住台 J○○ 住台北市○○區○○路三二五巷三六號五樓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 b○○ 住台 O○○ 住彰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 律師 被 告 辛○○ 住桃 地○○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一○八巷一三弄五號五樓 S○○ 住台北市○○里○○路○段五四之五號八樓之一 子○○ 住台北市○○路一一三巷一九號五樓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一○七巷二二號之四、三樓 未○○ 住台 壬○○○ 住台北縣汐止鎮○○路○段五三八號 癸○○ 住台 K○○ 住台北縣汐止鎮○○路三八號六樓之三 巳○○ 住台 A○○ 住台 D○○ 住南 d○○ 住台 c○○ 住台 午○○ 住台 W○○ 住同 X○○ 住台 酉○○ 住台 申○○ 住台 玄○○ 住新 甲○○ 住台 右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政德 律師 被 告 戊○○ 住台 宙○○ 住台 天○○ 住台 丁○○ 住台 卯○○ 住台 辰○○ 住同 H○○ 住台 庚○○ 住同 黃○○ 住同 亥○○ 住台 曾世芳 住台 P○○ 住台 a○○ 住台 被 告 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戌○○ 住同 被 告 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E○○ 住同 被 告 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 被 告 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U○○ 住同 被 告 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Z○○ 住 被 告 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E○○ 住同 被 告 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M○○ 住同 被 告 知慶投資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鎮○○路○段五三八號 法定代理人 壬○○○ 住同 被 告 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巳○○ 住台 被 告 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B○○ 住同 被 告 新正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X○○ 住同 被 告 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d○○ 住同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二一號違反證券 交易法等之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 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裁定命在該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院台中分院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二 日、(九二)中分義刑乾字決字第一六○七五號函,及該案刑事判決書乙份可稽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