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X○○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 陳怡成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雪如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 律師 複 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 王文聖 律師 被 告 G○○ 訴訟代理人 袁震天 律師 M○○ 律師 王憲勳 律師 被 告 黃芳微 訴訟代理人 m○○ 被 告 d○○ K○○ U○○ O○○ 號 Q○○ 被 告 Z○○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 被 告 丁○○ 丑○○ 庚○○ 乙○○ 被 告 V○○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巫維仁 律師 張慶宗 律師 上 複 代理人 黃怡瑜 律師 被 告 宇○○ 寅 ○ 號 C○○ 被 告 L○○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 被 告 R○○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 律師 被 告 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 楊承彬 律師 被 告 W○○ 子○○ 丙○○ 被 告 未○○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 被 告 壬○○○ 癸○○ N○○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 律師 連元龍 律師 被 告 巳○○ A○○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J○○ 被 告 D○○ l○○ k○○ 午○○ a○○ b○○ 酉○○ 申○○ 玄○○ 被 告 H○○ j○○ 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德 律師 被 告 己○○ 宙○○ 天○○ 戊○○ 卯○○ 辰○○ 被 告 I○○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錦勳 律師 賴鴻鳴 律師 被 告 辛○○ 黃○○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 被 告 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 被 告 F○○ S○○ 被 告 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 被 告 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 被 告 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 被 告 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Y○○ 被 告 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e○○ 被 告 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E○○ 被 告 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 被 告 知慶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被 告 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B○○ 被 告 新正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b○○ 被 告 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 被 告 戌○○ 被 告 i○○○ f○○ h○○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怡瑜 律師 被 告 g○○ 被 告 陳財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六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三八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G○○、U○○、d○○、黃芳微、K○○、己○○、I○○、宙○○、F○○、卯○○、辰○○、辛○○、黃○○、亥○○、S○○等人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38號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