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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X○○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
複代理人
吳雪如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 律師
複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
複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
被告
G○○
訴訟代理人
袁震天 律師
訴訟代理人
M○○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 律師
被告
黃芳微
訴訟代理人
m○○
被告
d○○
被告
K○○
被告
U○○
被告
O○○
被告
被告
Q○○
被告
Z○○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
被告
丁○○
被告
丑○○
被告
庚○○
被告
乙○○
被告
V○○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巫維仁 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黃怡瑜 律師
被告
宇○○
被告
寅 ○
被告
被告
C○○
被告
L○○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
被告
R○○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 律師
被告
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
被告
W○○
被告
子○○
被告
丙○○
被告
未○○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
被告
壬○○○
被告
癸○○
被告
N○○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 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
被告
巳○○
被告
A○○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J○○
被告
D○○
被告
l○○
被告
k○○
被告
午○○
被告
a○○
被告
b○○
被告
酉○○
被告
申○○
被告
玄○○
被告
H○○
被告
j○○
被告
甲○○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德 律師
被告
己○○
被告
宙○○
被告
天○○
被告
戊○○
被告
卯○○
被告
辰○○
被告
I○○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錦勳 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被告
辛○○
被告
黃○○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
被告
亥○○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
被告
F○○
被告
S○○
被告
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
被告
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
被告
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
被告
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Y○○
被告
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e○○
被告
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E○○
被告
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
被告
知慶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告
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被告
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B○○
被告
新正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b○○
被告
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
被告
戌○○
被告
i○○○
被告
f○○
被告
h○○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怡瑜 律師
被告
g○○
被告
陳財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六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三八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G○○、U○○、d○○、黃芳微、K○○、己○○、I○○、宙○○、F○○、卯○○、辰○○、辛○○、黃○○、亥○○、S○○等人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38號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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