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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7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許文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700號

上訴人
黃芳薇
被上訴人
亥○○

            號

      午○○

      宇○○

      玄○○

      宙○○

      地○○

      巳○○

      C○○

      甲○○

      B○○

      乙○○

      F○○

      丁○○

      E○○

      丑○○

            一三號

      己○○○

      戌○○

      寅○○

      申○○

      丙○○

      壬○○

      戊○○

      酉○○

      天○○

      D○○

      未○○

      辰○○

      庚○○

      卯○○

      辛○○

      黃○○

      子○○

      癸○○

      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11月1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許文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700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