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七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七八號
- 聲請人
- 仁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秋玉
送達處所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七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信偉機械工業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西│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壹拾貳萬肆仟捌佰│AP0三三五八0│││ │司 陳宗堯│屯分行││伍拾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