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五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五五號
- 聲請人
- 智聖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孟繁興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32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五五號│ ├─┬─────────┬─────────┬───────────┬───────────┬────────┬────────┬──┤ │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1│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台灣銀行豐原分行 │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貳萬叁仟伍佰柒拾│CE五九0二三二│ │ │ │限公司 林文伯 │ │ │ │叁元 │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