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一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一九號
- 聲請人
- 筑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深福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八條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證券,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經核聲請人並非掛失人,不能證明聲請人為執票人據此辨認證券而申報權利,與首揭規定不合,不能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