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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甲 ○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 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 務必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 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一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新華衛國際顧問有限│交通銀行北台中分行│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陸萬壹仟貳佰元 │NT00八0二七│  │ │ │公司 林永清   │         │           │        │二       │  │ ├─┼─────────┼─────────┼───────────┼────────┼────────┼──┤ │2│新華衛國際顧問有限│交通銀行北台中分行│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伍萬肆仟肆佰元 │NT00八0二七│  │ │ │公司 林永清   │         │           │        │一       │  │ ├─┼─────────┼─────────┼───────────┼────────┼────────┼──┤ │3│哈伯精密工業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壹萬叁仟伍佰陸拾│0000000 │  │ │ │司 許文憲    │中分行      │           │陸元      │        │  │ ├─┼─────────┼─────────┼───────────┼────────┼────────┼──┤ │4│龍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台中分行 │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陸萬伍仟伍佰捌拾│AN0三九三0二│  │ │ │司 林德龍    │         │           │肆元      │五       │  │ ├─┼─────────┼─────────┼───────────┼────────┼────────┼──┤ │5│僑隆機械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貳萬柒仟貳佰元 │SA九五三九五八│  │ │ │陳邦細      │行        │           │        │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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