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一一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一一0號
- 聲請人
- 斌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健培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一一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斌獅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九十年六月三十日│叁拾肆萬柒仟捌佰│AT五七0九九四│││ │司 許健培│中分行││元│三││├─┼─────────┼─────────┼───────────┼────────┼────────┼──┤│2│斌獅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九十年八月十一日│肆拾柒萬伍仟捌佰│AT五七一0二0│││ │司 許健培│中分行││元│四││├─┼─────────┼─────────┼───────────┼────────┼────────┼──┤│3│斌獅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九十年八月十二日│肆拾陸萬貳仟元 │AT五七0九九七│││ │司 許健培│中分行│││六││├─┼─────────┼─────────┼───────────┼────────┼────────┼──┤│4│斌獅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伍拾陸萬肆仟叁佰│AT五七一0二0│││ │司 許健培│中分行││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