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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三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三一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 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 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 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三一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陳志文      │三信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壹萬壹仟貳佰捌拾│BA0七七六九二│  │ │ │         │         │           │元       │二       │  │ ├─┼─────────┼─────────┼───────────┼────────┼────────┼──┤ │2│双美禮品贈品行 鄭│第七商業銀行大墩分│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玖仟陸佰陸拾伍元│SN二八一三0四│  │ │ │媄文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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