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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二三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武明 律師
被告
慶達旺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李孟錦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陳明兩造之勞動契約已否終止,其終止時點為何?原告請補提㈠九十年六月以後仍無法工作之證明;㈡失業給付差額如何計算?被告對原告之勞工保險應投保額與實際投保額分別為若干?原告已領取之失業給付額為若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 李悌愷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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