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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九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九二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被上訴人
麗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仁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 劉長宜

~B法院書記官 黃于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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