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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九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九0號

上訴人
頤綸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正型
訴訟代理人
許慧君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奇皮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一年六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就反訴部分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伍佰肆拾陸元,折合銀元捌萬貳仟捌佰肆拾玖元,應徵裁

判費銀元壹仟叁佰陸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肆仟壹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 張恩賜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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