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
洽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啟明
送達代收人
施伯漁
相對人
昭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壹仟伍佰捌拾伍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昭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五0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年度上字第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九五號及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一八四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王 金 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貳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   │               │
├────────┼─────────────┼──────────────┤
│第二審裁判費  │伍仟柒佰玖拾貳元       │              │
├────────┼─────────────┼──────────────┤
│本件程序費用  │陸拾捌元               │              │
├────────┼─────────────┼──────────────┤
│合    計  │參萬壹仟伍佰捌拾伍元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