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三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三二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互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展期至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互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公司辦理清算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雖法無明文,惟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既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復參酌同法第八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七條等規定,應可解釋公司辦理清算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茲因相對人尚有破產事件於本院審理中,致未能於法定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至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公司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並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為就任之承諾等情,已經本院調取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九十四號呈報清算人聲請事件全卷查閱無誤,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廖慧如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