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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垂添立豐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九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 理 人  蔡垂添 葉茱洲 相 對 人  立豐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肆仟柒佰貳拾伍 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四七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FO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 七萬四千零一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  │ 六百二十三元 │          │ ├────────┼─────────────────┼──────────┤ │本件程序費用  │ 一百零二元 │          │ ├────────┼─────────────────┼──────────┤ │合    計  │ 七萬四千七百二十五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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