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五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五九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欣
- 代理人
- 張建文
- 相對人
- 億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丙○○○
連俊傑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捌仟玖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億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0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法院書記官 洪加芳~FO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六萬七千九百五十六 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 │五百五十五 元 │ 繳交郵票九百七十五元, │ │ │ │ 退還郵票四百二十元。 │ ├────────┼─────────────┼──────────────┤ │公示送達費用 │二百四十五 元 │ 含聲請費及登報費 │ ├────────┼─────────────┼──────────────┤ │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四十四 元 │ │ ├────────┼─────────────┼──────────────┤ │合 計 │六萬八千九百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