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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張惠立王邁揚劉菊
  • 法定代理人
    林清坤、丙○○

  •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一六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林清坤 送 達代收 人  尤秦寬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零捌佰伍拾 貳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鈞院九十一年度重 訴字第一一○號判決確定,並命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九十一條之規定,提出鈞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 影本各一份、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二紙、購買票品證明單五張等釋明費用之證 明文件及訟訴費用計算書一紙為證。 二、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查,並查核聲請人所提資料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法 官 王邁揚法 官 劉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費  用  項  目 │金      額(單位:新台幣)│├─────────┼────────────────┤│聲請發支付命令費用│肆拾伍元 │├─────────┼────────────────┤│督促程序送達費用 │壹佰伍拾陸元 │├─────────┼────────────────┤│第一審補繳之裁判費│陸拾伍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伍佰貳拾陸元 │├─────────┼────────────────┤│本件程序送達費用 │壹佰柒拾元 │├─────────┼────────────────┤│合       計│陸拾陸萬零捌佰伍拾貳元 │└─────────┴────────────────┘相對人上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 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     間請求      事件,經本院   年度 字第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年度上字第     號及最 高法院   年度台上字第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  用應由相對人 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 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費用新台幣          元,非 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 庭 ~B法  官 劉兆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日期<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B法院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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