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九號
- 原告
- 簡士凱即士凱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肆拾萬零柒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肆佰玖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肆仟肆佰柒拾玖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肆佰叁拾肆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宗賢
~B書記官 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