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一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一二○號
- 原告
- 喬國皮革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令模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伍拾捌萬肆仟玖佰參拾伍元,折合銀元壹佰壹拾玖萬肆仟玖佰柒拾捌點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參仟壹佰肆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參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壹份,內容應明確記載:
1、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主張之訴訟標的並請明確記載。
2、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例如:應證事實一: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
②書證一
③書證二應證事實二:證據:(以此類推)
3、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三)提出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壹份,並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宗成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