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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六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六四號

原告
順心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基業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三七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三七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慧貞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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