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六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六四號
- 原告
- 順心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基業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三七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六號民事裁定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慧貞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