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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二六五○號

返還停車位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二六五○號

上訴人
傳林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二六五○號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

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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