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二六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二六五○號
- 上訴人
- 傳林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二六五○號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
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