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五號
- 原告
- 甲○○○即飯田輕金株式會社
- 訴訟代理人
- 周金城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美絹律師
- 被告
- 林昭正即德興實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楊雯齡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耀聰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B 法 官 洪堯讚~B 法 官 戴博誠
~B 法院書記官 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