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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五號

原告
甲○○○即飯田輕金株式會社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複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被告
林昭正即德興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律師
複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B 法 官 洪堯讚~B 法 官 戴博誠

~B 法院書記官 蔡秀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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