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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朝宗、李瑞益

  • 當事人
    合坐水泥製品有限公司中南海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四號 原   告 合坐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宗 送達代收人 黃朝宗 被   告 中南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益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當庭裁定 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宗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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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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