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號
- 原告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棟樑
- 送達代收人
- 陳志坤
- 被告
- 源穎塑膠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水源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國華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