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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五二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五二號

原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元椿美百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叁元,及依附表所示金額分別按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貳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元椿美百貨有限公司(下稱元椿美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七月十四日、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分別邀同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二筆放款借據,借款金額及期限如下:

⑴八十四年七月十四日借款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八十五年七月十四日止。屆期後被告元椿美公司無法清償,向原告申請先清償肆拾萬元,餘款壹佰陸拾萬元分期償還,乃邀同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簽訂增補借據,約定就積欠之本金壹佰陸拾萬元,自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止,分三十六期按月於每月二十四日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每滿一月繳付一次。

⑵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借款貳佰萬元(其中壹佰貳拾萬元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借款期限一年,至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止,於借用後每滿一月付息一次,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上開二筆借款,被告元椿美公司如有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各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上開⑴之借款,被告元椿美公司僅攤還本息至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尚積欠原告本金壹佰貳拾貳萬肆仟肆佰肆拾元,而⑵之借款屆期後,被告元椿美公司亦未清償,原告乃聲請強制執行本件借款所擔保之不動產,經拍賣分配後,上開二筆借款尚餘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亦僅受償至八十八年四月三日止,而被告丁○○、丙○○為被告元椿美公司上述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履行之責,為此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證據:提出放款借據二份、增補借據一件、強制執行聲請狀一份、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一件(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被告元椿美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所示,其上雖記載「該公司業經建設廳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建三字第二六五五三二號函核准解散登記在案」等語,惟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被告元椿美公司未有陳報清算及清算完結情事,是該公司雖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其法人格尚未消滅,故本件被告元椿美公司當事人能力應無欠缺,且原告以公司董事丁○○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要無不合,核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放款借據、增補借據、強制執行聲請狀、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壹佰捌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叁元,及依附表所示金額分別按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王邁揚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借款編號│   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
│   ⑴   │  718315元│ 自88.4.4起至清償日止 │ 自88.4.4起至清償日止, │
│        │          │ ,按年息8.4%計算。  │ 按年息1.68%計算(即上 │
│        │          │                      │ 開利率百分二十)。     │
├────┼─────┼───────────┼────────────┤
│        │  692663元│ 自88.4.4起至清償日止 │ 自88.4.4起至清償日止, │
│        │          │ ,按年息7.65%計算。 │ 按年息1.53%計算。     │
│   ⑵   ├─────┼───────────┼────────────┤
│        │  461775元│ 自88.4.4起至清償日止 │ 自88.4.4起至清償日止, │
│        │          │ ,按年息8.4%計算。  │ 按年息1.68%計算       │
├────┼─────┼───────────┴────────────┤
│  合計  │ 00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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