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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楊雯齡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進達傢俱有限公司 住台中縣清水鎮○○路二九之二號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王有民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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