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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四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四五號

原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芳
送達代收人
洪啟儒
被告
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雪如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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