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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黃德治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複代理人
蔡雲卿律師
被告
凱鉦木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三五四號
法定代理人
藍守盈
被告
藍大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立兆律師
複代理人
顏明壽
被告
傑進木業有限公司 住台中縣潭子鄉○○路○段三五四號
兼法定代理人
林瑞得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及九十二

年一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關於被告「藍大豐」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藍大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張恩賜

~B書記官 林世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肆拾伍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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