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 原告
-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黃德治
- 訴訟代理人
- 徐盛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雲卿律師
- 被告
- 凱鉦木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三五四號
- 法定代理人
- 藍守盈
- 被告
- 藍大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杜立兆律師
- 複代理人
- 顏明壽
- 被告
- 傑進木業有限公司 住台中縣潭子鄉○○路○段三五四號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瑞得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及九十二
年一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關於被告「藍大豐」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藍大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張恩賜
~B書記官 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