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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二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二四號

原告
廣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多助
法定代理人
陳雪美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一三三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宗成

~B法院書記官 王麗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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