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一○號
- 原告
- 鴻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庸
- 法定代理人
- 石燦明
- 訴訟代理人
- 高煌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台北市○○○路○段二三七號,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其管轄法院,本件兩造復無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或對於保險金之給付定有債務履行地之情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然於法未合。又本件仍在準備程序進行中,尚未進入言詞辯論程序,被告已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 張恩賜~B法官 許秀芬~B法官 鄧敏雄
~B法院書記官 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