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催字第一一五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催字第一一五一號
- 聲請人
- 美兒健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發票人為郭米津之支票,求為准許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遺失之支票履行地(付款地)在彰化縣,非本院管轄區域,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