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催字第一一五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催字第一一五一號

聲請人
美兒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發票人為郭米津之支票,求為准許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遺失之支票履行地(付款地)在彰化縣,非本院管轄區域,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催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