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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一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一九號

聲請人
筑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深福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八條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證券,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經核聲請人並非掛失人,不能證明聲請人為執票人據此辨認證券而申報權利,與首揭規定不合,不能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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