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一九號 聲 請 人 筑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深福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五十八條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證券,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經核聲請人並非掛 失人,不能證明聲請人為執票人據此辨認證券而申報權利,與首揭規定不合,不能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