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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世宏企業社 詹雪麗│台中商業銀行外埔分│九十一年三月五日│壹萬貳仟元│NO九八00│││ ││行│││││├─┼─────────┼─────────┼───────────┼────────┼────────┼──┤│2│世宏企業社 詹雪麗│台中商業銀行外埔分│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壹萬貳仟元│NO一二九九│││ ││行│││││├─┼─────────┼─────────┼───────────┼────────┼────────┼──┤│3│世宏企業社 詹雪麗│台中商業銀行外埔分│九十一年一月五日│壹萬貳仟元│NO一二九八│││ ││行│││││├─┼─────────┼─────────┼───────────┼────────┼────────┼──┤│4│黃宏裕│合作金庫銀行豐原分│九十一年一月七日│叁萬壹仟捌佰元 │TC0八一三八三│││ ││行│││一││├─┼─────────┼─────────┼───────────┼────────┼────────┼──┤│5│黃宏裕│合作金庫銀行豐原分│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叁萬壹仟捌佰元 │TC0八一三八三│││ ││行│││二││├─┼─────────┼─────────┼───────────┼────────┼────────┼──┤│6│黃宏裕│合作金庫銀行豐原分│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叁萬壹仟捌佰元 │TC0八一三八三│││ ││行│││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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