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四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四九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四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益鋐昌工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玖仟壹佰貳拾元 │0000000 │││ │ 劉國漢│平分行│││││├─┼─────────┼─────────┼───────────┼────────┼────────┼──┤│2│黃安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九十一年十月十日│陸佰柒拾捌元│AY0四九一0四│││ ││平分行│││三││├─┼─────────┼─────────┼───────────┼────────┼────────┼──┤│3│陳國珍│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玖佰陸拾陸元│FM五三七四九二│││ ││社大智分社│││0││├─┼─────────┼─────────┼───────────┼────────┼────────┼──┤│4│元同五金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南台中│九十一年十月七日│捌佰陸拾元│OG0三八三六三│││ │司 林莊鑾嬉│分行│││六││├─┼─────────┼─────────┼───────────┼────────┼────────┼──┤│5│陳春發│台中商業銀行東台中│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貳仟零壹拾陸元 │TDA00二00│││ ││分行│││九九││├─┼─────────┼─────────┼───────────┼────────┼────────┼──┤│6│宜佶有限公司 劉靜│台灣銀行大里分行 │九十一年十月十日│陸仟肆佰壹拾玖元│AM九二七四二六│││ │宜││││九││├─┼─────────┼─────────┼───────────┼────────┼────────┼──┤│7│宜佶有限公司 劉靜│台灣銀行大里分行 │九十一年十月十日│伍仟零捌拾元│AM九二七四二八│││ │宜││││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