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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3 日

  • 原告
    甲○○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四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 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 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 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四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益鋐昌工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玖仟壹佰貳拾元 │0000000 │  │ │ │ 劉國漢     │平分行      │           │        │        │  │ ├─┼─────────┼─────────┼───────────┼────────┼────────┼──┤ │2│黃安生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九十一年十月十日   │陸佰柒拾捌元  │AY0四九一0四│  │ │ │         │平分行      │           │        │三       │  │ ├─┼─────────┼─────────┼───────────┼────────┼────────┼──┤ │3│陳國珍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玖佰陸拾陸元  │FM五三七四九二│  │ │ │         │社大智分社    │           │        │0       │  │ ├─┼─────────┼─────────┼───────────┼────────┼────────┼──┤ │4│元同五金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南台中│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捌佰陸拾元   │OG0三八三六三│  │ │ │司 林莊鑾嬉   │分行       │           │        │六       │  │ ├─┼─────────┼─────────┼───────────┼────────┼────────┼──┤ │5│陳春發      │台中商業銀行東台中│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貳仟零壹拾陸元 │TDA00二00│  │ │ │         │分行       │           │        │九九      │  │ ├─┼─────────┼─────────┼───────────┼────────┼────────┼──┤ │6│宜佶有限公司 劉靜│台灣銀行大里分行 │九十一年十月十日   │陸仟肆佰壹拾玖元│AM九二七四二六│  │ │ │宜        │         │           │        │九       │  │ ├─┼─────────┼─────────┼───────────┼────────┼────────┼──┤ │7│宜佶有限公司 劉靜│台灣銀行大里分行 │九十一年十月十日   │伍仟零捌拾元  │AM九二七四二八│  │ │ │宜        │         │           │        │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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