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四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 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 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 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四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益鋐昌工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玖仟壹佰貳拾元 │0000000 │ │ │ │ 劉國漢 │平分行 │ │ │ │ │ ├─┼─────────┼─────────┼───────────┼────────┼────────┼──┤ │2│黃安生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九十一年十月十日 │陸佰柒拾捌元 │AY0四九一0四│ │ │ │ │平分行 │ │ │三 │ │ ├─┼─────────┼─────────┼───────────┼────────┼────────┼──┤ │3│陳國珍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玖佰陸拾陸元 │FM五三七四九二│ │ │ │ │社大智分社 │ │ │0 │ │ ├─┼─────────┼─────────┼───────────┼────────┼────────┼──┤ │4│元同五金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南台中│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捌佰陸拾元 │OG0三八三六三│ │ │ │司 林莊鑾嬉 │分行 │ │ │六 │ │ ├─┼─────────┼─────────┼───────────┼────────┼────────┼──┤ │5│陳春發 │台中商業銀行東台中│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貳仟零壹拾陸元 │TDA00二00│ │ │ │ │分行 │ │ │九九 │ │ ├─┼─────────┼─────────┼───────────┼────────┼────────┼──┤ │6│宜佶有限公司 劉靜│台灣銀行大里分行 │九十一年十月十日 │陸仟肆佰壹拾玖元│AM九二七四二六│ │ │ │宜 │ │ │ │九 │ │ ├─┼─────────┼─────────┼───────────┼────────┼────────┼──┤ │7│宜佶有限公司 劉靜│台灣銀行大里分行 │九十一年十月十日 │伍仟零捌拾元 │AM九二七四二八│ │ │ │宜 │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