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0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0七號
- 聲請人
- 謝慶詳即東泰企業社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0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偉倡營造 吳志賢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玖萬陸仟元│二八七九一七│││ ││屯分行│││││├─┼─────────┼─────────┼───────────┼────────┼────────┼──┤│2│偉倡營造 吳志賢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伍仟陸佰元│二八七九八六│││ ││屯分行│││││├─┼─────────┼─────────┼───────────┼────────┼────────┼──┤│3│偉倡營造 吳志賢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叁萬肆仟壹佰元 │二八七九七0│││ ││屯分行│││││├─┼─────────┼─────────┼───────────┼────────┼────────┼──┤│4│廣邑工程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水湳分行 │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貳仟玖佰肆拾元 │0000000 ││├─┼─────────┼─────────┼───────────┼────────┼────────┼──┤│5│精元電腦│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捌仟肆佰元│四0二八│││ ││台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