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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0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
    謝慶詳即東泰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0七號 聲 請 人 謝慶詳即東泰企業社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 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 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 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0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偉倡營造 吳志賢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玖萬陸仟元   │二八七九一七  │  │ │ │         │屯分行      │           │        │        │  │ ├─┼─────────┼─────────┼───────────┼────────┼────────┼──┤ │2│偉倡營造 吳志賢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伍仟陸佰元   │二八七九八六  │  │ │ │         │屯分行      │           │        │        │  │ ├─┼─────────┼─────────┼───────────┼────────┼────────┼──┤ │3│偉倡營造 吳志賢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叁萬肆仟壹佰元 │二八七九七0  │  │ │ │         │屯分行      │           │        │        │  │ ├─┼─────────┼─────────┼───────────┼────────┼────────┼──┤ │4│廣邑工程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水湳分行 │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貳仟玖佰肆拾元 │0000000 │  │ ├─┼─────────┼─────────┼───────────┼────────┼────────┼──┤ │5│精元電腦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  │捌仟肆佰元   │四0二八    │  │ │ │         │台中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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